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实验室安全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公司实验室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和违规操作等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实验老师、实验中心负责人或学院领导举报。
第二条公司接到有关安全事项的举报后,及时予以登记,并根据职责范围进行办理。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理。需由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进行汇报。
第三条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第四条集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在办理举报事项的过程中,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所属部门、照片、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事项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事项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举报人视情况,可对当时违规现场进行拍照,留作证据。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院正常公司产品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公司领导电话、实验中心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电话,均在3号实验楼楼道墙面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