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院字〔2018〕1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公司产品改革,加强学校公司产品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应用推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分类与申请
第二条学校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特色培育,员工素质教育、新工科研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三条学校教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点攻关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针对某一专业、某一门课程、某一实践环节的教学改革与建设或学校公司产品改革的某一具体或局部问题进行研究与探索;
(二)重点项目是指针对学校公司产品改革与建设的宏观或共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三)重点攻关项目是针对学校公司产品改革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学校教改项目每两年申报一次,一般逢双数年份进行。学校鼓励跨专业、跨部门、校企联合申报。
第五条申报当年教务处根据公司产品研究改革重点,公布学校教改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可根据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范围。
第六条学校教改项目负责人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参与人应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一般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4人、重点及重点攻关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7人,联合申报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9人。
第七条已主持各级教改项目但尚未结题的人员在申请新的同一级别教改项目时,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作为项目参与人。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主管董事长同意后正式立项,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省级及以上级别教改项目遴选推荐,原则上在已结题的学校教改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确定学校教改项目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内容及要求,对项目进行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与推广等。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与实施,安排工作进度,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开题、中期、最终成果报告等,切实保证研究质量,积极进行成果推广。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对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和经费开支监督,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第十四条学校教改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开题报告和任务书。教务处统一组织项目开题。
第十五条学校教改项目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须向教务处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和相关材料。教务处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中存在进展缓慢、研究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或终止。
第十六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凡研究计划、项目组成人员、研究期限因故需要调整变化,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第十七条已到研究期限但仍未完成既定研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报教务处审批。项目延长时限最多为一年。项目延期后,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并对项目依托单位进行限项申报。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完成研究任务后,按期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主件及复印件、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项目结题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通过负责人汇报、专家质询、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等环节进行。
第二十条经专家组通过同意结题验收的教改项目,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董事长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二十二条申请结题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任务;
2.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立项的教改项目,按照项目分类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分别在立项后、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使用。对获得教育部、省教育厅立项的教改项目,学校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教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学校教改项目的经费开支按照学校教学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报销按项目任务书经费使用计划、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支出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省级及以上项目结题通过后按照《太阳成集团公司产品质量工程奖励办法(试行)》(西航院字〔2015〕162号)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阳成集团
2018年12月25日